洪門鎮政府信息發布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信息發布工作,保障政府信息的真實性、嚴肅性、權威性,提升政府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鎮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發布工作,遵循及時、準確、完整的原則。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洪門鎮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平臺進行政府信息發布,并充分利用政務公開欄、公示、聽證、旁聽,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主動公開。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工作職責開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第七條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向社會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
(五)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向社會發布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本制度由鎮政府辦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