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公文公開工作效率,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建立政府文件屬性源頭認定制度如下。
第一條 政府各部門在擬定公文時,一律按照要求對文件公開屬性從源頭上明確,并進行分類管理。
第二條 政府文件標識公開屬性的范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決定、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紀要等。
第三條 政府文件標識公開屬性應依據《保密法》、《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第四條 政府文件標識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或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屬機關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涉及機構人事財務等法定公開文件除外)、內部資料、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一般可設定為“依申請公開”;未議定事項的請示(報告)類公文,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的公文,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應確定為“不予公開”。
(二)轉發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公文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所轉發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公開屬性。
(三)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 政府文件標識公開屬性的辦理流程:文件公開屬性由擬稿人提出,并在發文稿紙相應欄目中明確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的應說明理由;代擬公文的,由代擬部門在發文稿紙相應欄目中明確該公文的公開屬性,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依據公文制發程序辦理,對于依申請公開、不公開的公文應在發文說明中說明理由;各單位辦公室對擬發文件公開屬性標注進行核對把關,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代擬承辦部門重新標注公開屬性后辦理。
第六條 起草和制作公文時,應按照公文確定的公開屬性,在公文正文部分左下方(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兩字符位置)寫明公開屬性“(此件公開發布)”、“(此件依申請公開)”或“(此件不公開)”。
第七條 政府文件印發后,對屬于主動公開的公文,由發文單位辦公室于20個工作日內將該公文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開發布。
第八條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簡報、統計報表等非政府文件類政府信息的公開審核管理,可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公開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