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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南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南城縣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設用地項目征收土地公告
南城縣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設項目用地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于2023年12月28日取得用地批復,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于2024年1月17日印發此批復文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機關和文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贛土批字〔2023〕652號。
二、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規劃用途為城鎮村道路用地、工業用地。
三、征地范圍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圍(具體詳見征地紅線圖)
(二)被征地權屬單位:本次征地涉及南城縣天井源鄉良湖村第二、五、六、七、十村小組,周坊村等集體土地。
(三)征地面積:經調查確認,本次征地總面積21.7984公頃。
四、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補償安置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和《南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南城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城府辦字〔2023〕8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具體補償金額以協議為準。
(二)被征地農業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56號)等有關政策執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7日。
本公告在南城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告
六、工作安排
(一)支付費用: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樹木、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構筑物等的補償等費用足額支付給其所有權人,并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足額計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個人的社會保障基金賬戶。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騰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依法依規騰退土地和房屋,并辦理權屬注銷或轉移登記等相關手續。
(三)補償安置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依據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組織實施。
七、救濟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對批準征收土地不服(批準文號:贛土批字〔2023〕652號),可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影響土地征收工作的實施。
特此公告
南城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