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NC0001/2025-24921
發文機關: 南城縣政府辦公室
文 號: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5-12-19
關于南城縣建成區煙花爆竹禁燃專項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安全生產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生態為先、民生為本、宜居為主、安全為要”的發展理念,切實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身體健康,持續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我縣自2019年實施區域性煙花爆竹禁燃政策以來,得到廣大群眾的積極響應與支持,空氣質量改善成效顯著。但近年來,隨著節慶民俗需求變化,建成區違規燃放現象時有反彈,且存在部門職責邊界不夠清晰、協同管控機制不夠健全、政府各部門宣傳不力等問題。當前正值歲末年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關鍵期,按照市級關于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及禁燃工作的統一部署,為有效遏制違規燃放行為,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減少燃放產生的大氣污染與噪音干擾,特制定本專項工作方案。
二、制定單位
專項行動實施時間為2025年12月底至2026年3月3日結束。行動方案由南城縣人民政府禁燃辦(南城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牽頭制定。
各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城市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民宗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推進禁燃管控、宣傳引導、執法監管等工作。
屬地責任單位:各鄉鎮(管委會)作為本轄區禁燃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禁燃政策宣傳、隱患排查、違規行為勸阻和上報等工作,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
整體構建“牽頭統籌、部門協同、屬地負責、全域覆蓋”的工作格局。
三、制定的依據
1、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一)文物保護單位;(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2、根據《撫州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條例》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統籌協調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急管理部門是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煙花爆竹銷售的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消防、氣象、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供銷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工作。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要求,組織開展本轄區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工作。
3、根據《南城縣人民政府關于重申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